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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标准审计作业草稿的编制、复核、运用和办理,确保审计作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原则》,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所称审计作业草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进程中构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作业记载。
第三条审计作业草稿应当实在、完好地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悉数进程,并记载与审计定论或许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一切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别及其依据。
审计作业草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进程中获取的审计依据的称号、来历、内容和时刻等。
第五条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作业草稿中反映审计定论或许审计查出问题的客观依据;审计作业草稿应当附有审计作业草稿反映的审计定论或许审计查出问题的依据。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管帐凭证、管帐账簿、管帐报表等材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会议记载、往来函证、公证或许判定材料等;
第八条编制审计作业草稿应当做到内容完好,观念明晰,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局标准。
第九条审计作业草稿中载明的事项、时刻、地址、当事人、数据、计量、核算方法和因果联系应当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材料如有对立,应当予以辨别和阐明。
第十条相关的审计作业草稿之间应当具有明晰的勾稽联系,彼此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号。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具体审理审计作业草稿,在确认其事实清楚、依据确凿、程序齐备之后,依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做分类、归集、排序和剖析收拾。
第十二条审计作业草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做复核,并签署复核定见。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依据复核定见查看审计作业草稿,确有需求改动,应当另行编制审计作业草稿,并作出书面阐明。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对审计作业草稿中记载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要负有保密职责。
第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完毕后,应当及时归类收拾审计作业草稿,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作业草稿原则》(审法发〔1996〕340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