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企业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
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司
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公司价值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通过系统、
规范的方法,对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及适当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成立审计部,在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
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做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
第六条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
计部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审计及企业管理等专业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企业内部
第七条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配备适当的内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
经济管理等有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一定要遵循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
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
第十二条审计范围有但不限于: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涉及到的
数据和各项管理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做监督检查;对
(二)内部控制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设计合理性和实施有
(1)业务审计:对业务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和监
(2)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售卖合同、资产购买合同、
资产出售合同等合同执行程序、操作流程进行的审计检查。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
(3)投资项目评估审计: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
(4)人力资源审计:针对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制度、执行程序、
操作流程和人力资源信息运用等方面做稽核,评估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并确
(5)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经营班子等任职期间的经济责
(6)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被审单位经营、管理活动合理
(四)接受董事会的指令,对临时指定的事项做审计。
第四章职责要求和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三)指导监督被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四)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五)向审计委员会和公司领导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七)负责审计专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八)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一)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相关的
(三)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四)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以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
相关的主体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主体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
理、费用管理、成本核算、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税务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内容: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不是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不是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是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八条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第十九条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不是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在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不是与存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一)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三)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权限
第二十五条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工作,有权
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可自主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审计工作所需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公司有关部门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
报告,应当抄送公司审计部;审计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其负责人对该单
(二)有权审核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索
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
(四)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
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公司有关部
门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
(五)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以及
防范经营风险、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落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
(七)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做出适
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领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权力机构批准,有权暂
(九)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公司领导的支持和有关法
律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
复审计人员;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相关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审计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立项:审计部应该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审
查目标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
(二)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三日
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对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1)审计对象名
称;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3)对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
具体要求;4)审计部认为需要审计对象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
(三)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
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
(四)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
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审计对象应按规
(五)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计划,具体实施审计:
(1)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首先应与审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及
主要事项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介绍审计目的及主要审计内容,并了解各审计对象
(2)在对各事业部基本情况有了了解后,审计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3)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
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
(4)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结果,记
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如有询问程序,应视询问适宜
(5)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象的名称;b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c审计过程记录;d编制者的姓
名及编制日期;e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f索引号及页次;g其他应说明的
(六)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审计
对象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
(七)做出审计决定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分
管领导批准后送达审计对象,审计对象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对
(八)审计决定复议: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
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部应及时
(九)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的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审计操作规
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在完成审计项目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
第三十二条审计档案详细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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