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一起废止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令》,时隔26年(注:1994版审计法在2006年有修订),审计法即迎来全新的第3版。
2021年5月6日,国务院总理掌管举行国务院常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批改草案)》。
草案坚持审计根本准则不变,在宪法和法令框架下扩展审计规模,添加了对除政府出资建设项目外的其他严重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和当地银行等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则,强化审计监督手法,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清晰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则时刻整改审计查出问题,审计机关应对整改状况做盯梢查看,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时招摇撞骗的按照法令来追究责任。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行审计法共54条,此次修改了49条(修改后削减1条),新增14条,修订后共67条。并于2019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实施审计全掩盖;赋予审计机关依法履职所必需的权限;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实际效果;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效果,新草案新添加第六章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一起清晰设置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准则;清晰违背审计法行为的法令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救助途径;对军地联合审计作出原则性规则。
阐明:比照表中,用赤色标示2006年修订版中删减或修订的内容,用蓝色标示2021年版中新增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