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二〇二四年八月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1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和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三)督促企业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3(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一)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做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第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一定效果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能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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