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晚间,《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将于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2024年8月,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上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时在起草说明中,有关部门表示,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二是要配备拥有相对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公开披露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规定》精确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此外,对于律师事务所收费,《规定》明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在答记者问中,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这个的人说,《规定》立足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规定》提出的具体实际的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的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当及时改正,否则将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三)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规定》第十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这个的人说,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能够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概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会导致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
同时,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指出,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表示,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一是加强宣传指导。组织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严格落实《规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以查促改,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加大对相关业务收费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加强沟通合作。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长期资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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