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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筑牢保密防线 护航国家安全
发布:米乐正宗官网app下载   更新时间:2024-08-10 22:32:16

  

【保密】筑牢保密防线 护航国家安全

  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也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保密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将为保护国家秘密,更好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保密工作事关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做好保密工作对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安全和谐的政治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88年9月,我国颁布了保密法,2010年4月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次再次修订,是我国保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保密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备极其重大深远的意义。这次修订,旗帜鲜明地把党管保密写入法律,为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秘密奠定了坚实基础。这次修订,细化完善了保密工作根本原则、体制机制、定密解密、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为应对国内外复杂尖锐的窃密和反窃密形势、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次修订,注重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协调,对构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形成法治合力,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具备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机关、单位理应当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好保密法。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是贯彻落实保密法、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审计机关应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审计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的观念,增强保密意识,掌握保密知识常识,提升依法履行保密责任的能力,以实际行动践行保密承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这次保密法修订,在完善“保密三大管理”——定密管理、网络和计算机保密管理、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等方面有很多创新亮点,进一步夯实了保密管理法治化基础。

  完善定密制度,推进国家秘密源头治理。没有定密就没有保密,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按照保密法规定,定密需要有定密权限并严格按权限确定国家秘密,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具有定密权,市、县级审计机关没有定密权。审计署能确定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省级审计机关能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市、县级审计机关没有经过授权不得确定国家秘密(这里所指的国家秘密是指原始国家秘密,派生国家秘密的确定不受定密权限制)。此次修订,除上述要求不变外,进一步规范了定密授权范围,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对定密授权予以兜底。审计机关拟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应依法准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履行定密审批程序,并抓好保密管理。

  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制度,推进涉密网络安全运维。此次修订,更改以往“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的表述,替换为“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更加准确全面。逐步优化了涉密信息系统全流程管理,并新增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等要求。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应着重关注的是,不得在非涉密信息设备上存储处理涉密事项,坚决杜绝通过微信、电子邮箱等互联网渠道传输涉密事项。

  完善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推进涉密人员逐渐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脱密期有关要求,涉密人员即便是脱密期结束了,也有继续保守所知悉国家秘密的义务,要终身保密。审计人员接触被审计单位国家秘密机会较多,不少审计人员都是涉密人员。审计机关应当经常开展保密教育,抓好涉密人员保密审查、出国(境)审批、离职离岗脱密期审批全流程保密管理。此次修订,注重保护涉密人员的权益,增加了“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一定的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补偿”内容。

  保密有“人防、物防、技防”的说法,最关键的因素还是“人”。只有人人树立保密意识,人人遵守保密规定,不断增强保密本领,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审计人员接触、知悉、办理涉密事项的,应当根据实际签订保密承诺书,并认真履行保密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审计署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允许,审计人员不能擅自披露、公开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内部事项。未经允许,审计人员不能私自复制、摘抄国家秘密或留存、销毁国家秘密,不能擅自安装、卸载、拆解工作用计算机有关软件、硬件。在涉密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及有关活动中,审计人员不能将手机带入现场,更不能录音、录像、拍照。审计人员发表与工作有关文章、著作的,所在单位理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对于涉密事项处理,审计机关也应该严控知悉范围,按照“最小化”要求做管理,提醒审计人员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带的不带,把泄密风险降到最低。

  (作者系中央党校和国家机关分校2024年春季学期审计署党校中青年处级干部进修班学员,作者单位系审计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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