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力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挂号证明丢失(灭失),依据《不动产挂号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则,依请求人请求,声明报废。
下列不动产权力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切割转让证丢失,依据《不动产挂号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的规则,依请求人请求,声明报废。
下列请求人因承继(受遗赠)不动产请求不动产权力搬运挂号,我组织已受理,经开始审定,我组织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挂号,依据《江苏省不动产挂号法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则,现予公告。如有贰言,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贰言书面材料送达我组织。逾期无人提出贰言或许贰言不成立的,我组织将予以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