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3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薪资为99722元(8310元/月)。
从2024年1月1日起,浙江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根据2023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薪资调整;依照国家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为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2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薪资调整(与全国统筹规定继续保持了一年的差距),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据此,浙江省2024年缴费基数上限按2023年加权平均薪资的300%确定,为24930元/月,比上年提高87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022年加权平均薪资8020元/月的60%确定,为4812元/月,比上年提高350元/月。
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一名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金额每月将增加350×8%=28元,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金额每月将增加350×15%=52.5元(其中2024年1—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4%,每月增加49元);一名选择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每月将增加350×20%=70元,其中28元记入个人账户。缴费水平提升后,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也会相应增加,体现多缴多得原则。
2024年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有关待遇,根据2023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薪资计算支付。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通知规定,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按24396元执行,下限标准按4879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的300%和60%确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薪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一年月平均薪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此外,灵活就业人能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工资基数。
主要内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5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补充通知》要求,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即缴费费率由原来的8.5%调整为7.5%。参保人员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不变。执行期限为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5个百分点,由8%调整为6.5%,不含生育保险。
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5 个百分点,由8%调整为6.5%。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此前印发通知,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原来的7%(含生育保险0.5%)下调至6.5%(含生育保险0.5%),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今年5月22日,新疆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消息,明确新疆今年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7.5%。
自治区本级和乌鲁木齐市、伊犁州、昌吉州、塔城地区、博州、克州6个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继续按照7.5%执行。
在上海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0%。
来源:综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各地人社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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