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说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详细情况而定,法官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小两口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小两口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说赠与登记方或小两口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说赠与一方的除外。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说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时尚且还没有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
法院正常情况下不会主动将第三方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如下措施:(1)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分割夫妻共有部分。
以上表格中的情况,不能完全涵盖离婚房产分割的全部情形,仅是相对主流的裁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法院仍会根据详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最终作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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